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
预防措施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
1.落实上级及学校方针政策不力 |
1.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不到位,未明确责任、未落实责任、未追究责任; 2.缺乏统领学院、部门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的计划或改革方案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的事业规划和现实状况脱节,实施力度不够、评价机制不健全,支撑学校事业发展的战略不完善; 3.落实方针政策不到位,推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不力,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下达的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按照国家、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年度中心任务,部署部门发展具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部门职责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积极履行职责,推动部门事业科学发展。 |
二、重大决策和决策执行 |
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健全 |
1.未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决策制度内容不实不细,决策范围不清晰。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建立健全完整、明确、具体的决策制度。各决策制度之间应边界清晰,职能明确。 |
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规范,执行不到位 |
1.重大事项先执行后上会决策,未广泛征求意见,以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甚至越权决策; 2.主要领导先发言定调,未遵守末位表态规则,参会决策人数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回避未回避等;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对集体研究形成的决策一抓到底。 |
4.决策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 |
无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无参会人员签字,会议原始记录采用活页形式等。 |
《成都工业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成工院党〔2021〕16号)第十八条: 学院(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
三、在经济业务活动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5.违规列支纪念品、礼品、发放代币购物卡等 |
在公务支出、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经费中,违规列支纪念品、礼品、购买发放超市充值卡、购物券等。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2012〕4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工办发〔2015〕4号) |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精祌 |
6.违规公款旅游 |
以学术考察、访问等名义公款组织旅游或在对外承接会议或培训中接受委托组织公款旅游。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
7.违规公务接待 |
1.以工作餐等名义化整为零报销招待费。 2.虚报公务接待人数,餐费、住宿费超标准; 3.公务接待报销不规范,如:无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单、接待清单、菜单;审批单未如实填写,内容填写不全等。 4.审批程序不规范,先接待,后审批。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财行〔2014〕28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成都工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成工院〔2019〕12号) |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控"三公"经费。 |
8.出国行为不规范 |
1.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或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以及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 2.因公出国未经审批或后补审批,未按照批复的出国行程报销费用,出国中转超过合理期间; 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4.考察事项不清晰,费用开支结算不明。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 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 号)、《成都工业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成工院党〔2021〕17 号) |
9.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
1.公务用车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加油卡; 2.公车私用或公务加油卡私用; 3.虚列虚报租车等汽车运行费支出; 4.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管理不到位,未执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 号)、《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 号) |
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超标准接待和接待无公函、无邀请函的公务活动人员。 严格依法加强公务出国事项审批,强化预算管理。 公务用车费纳入预算管理,长期租用、维修、保险及加油均执行政府采购,实施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出车申请审批制度。 |
10.违规列支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 |
1.先开会后审批;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会议费; 2.虚报会议、培训人数、天数,套取经费; 3.借会议、培训名义列支接待、礼品等费用,向参会人员变相收取费用; 4.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评审费、讲课费 等),通过发放劳务费变相发放津补贴; 5.违规在校外召开会议,发放纪念品、摆放鲜花水果,违规使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号)、《成都工业学院会议费报销办法(试行)》(成工院〔2014〕86号) |
严格按照四川省及学校会议费报销办法相关规定规范会议的审批、组织和举办。严格执行预算,严格审批控制,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 |
11.违规使用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
1.违规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2.超规定面积占用、使用办公用房; 3.违规出租出借、租用办公及教学用房; 4.擅自改变办公及教学用房使用功能; 5.未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私自对办公或教学场地进行结构及水电改造。 |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
明确建设、修缮的归口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规定按标准建设、使用办公及教学场所 |
12.违规支出差旅费 |
1.未建立内控制度或未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手续; 2.公务出行未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执行公务机票购买、公务卡使用规定; 3.超标准报销差旅费; 4.借出差名义绕道旅游或探亲; 5.捏造市内出差事由,虚报市内交通费。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成都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4〕89号) |
严格执行省财政及学校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单位)出差审批程序管理及财务报销审核管理。 |
四、绩效工资制度执行 |
13.超总额、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
1.绩效工资发放总额超过核定总额; 2.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未按照实际发生、虚报绩效工资; 4.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5.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6.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
中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 2013 年第 31 号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1〕29号)。 |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及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
五、内控机制、制度建设及执行 |
14.内控机制不健全 |
1.经济活动的决策、管理、执行、监督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约; 2.违规决策或决策程序不规范、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不清晰; 3.内设机构运行缺乏统筹协调,配合不够,运行不畅、效率不高; 4.岗位设置不合理,分工不明确,不相容岗位分离没有落实到位,岗位责任不清晰; 5.对关键、高风险岗位培训、轮岗不够重视。 |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引》(川财会〔2019〕37 号) |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合理设置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轮岗制度。 |
15.内控制度不完善 |
1.经济业务活动内控制度与流程不符合国家或学校政策制度规定,制度和流程更新不及时; 2.制度间存在矛盾或不衔接;关键业务流程编制不规范。 |
明确本部门(单位)职责职能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关键风险点和业务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面、合理、有效的内控制度。 |
16.内控制度执行不力 |
1.未建立内控长效机制,未开展年度风险评估工作,未建立健全内控监督与评价机制; 2.未履行主体责任,对巡视巡查、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进行研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开放程度不高,缺乏统一规划,各部门(单位)未能实现数据有效整合、衔接和共享。 |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制度执行力;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分析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原因,研究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整改到位,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出现。 |
六、财务收支及账务管理 |
17.截留、坐支、挪用收入,非税收入不上缴学校和财政,隐瞒收入,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
1.用违规收费、罚款、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不上缴入账方式设立“小金库”; 2.以虚列差旅费、劳务费、培训费和版面费、办公用品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3.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4.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5.将单位资金存入私人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部门(单位)落实领导责任,提高认识,加大对“小金库”危害的政策宣传。学校层面建立制度约束私设“小金库”的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实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收费立项,明确收费标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帐户。 |
18.往来款长期挂账 |
1.各种应收、预付款项未及时核实、清算、催收,长期挂账; 2.各种应付、应缴款项未及时清理、结算、上缴。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
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核查、清理往来款项,对于坏帐应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
19.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 |
公务支出未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费用。 |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成都工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4〕88号) |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
20.预决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 |
1.预算编制不完整,不详细; 2.超预算、超范围列支经费; 3.预算追加及调整依据不充分; 4.二级核算单位未纳入财务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修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 |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
21.支出流程不规范 |
1.报销单填制签批不合规;报销所附原始凭证不齐全。 2.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 3.报账与实际购买行为不符,存在重复报账、变通报账、拆分报账等问题; 4.办公用品、耗材报销比重大,采购来源高度集中且日期重叠发票连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成都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6〕12号)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发票应附反映真实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凭证,由销售方盖章;材料采购需附材料签领单;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手续。 |
22.业务不真实或报销凭证不合规 |
未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 可能导致资金被套取或浪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成都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6〕12号) |
项目审核签字领导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审核制单、复核、支出、稽核等不相容岗位分离;按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验收、严格支出审批;加强业务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对。 |
七、国有资产管理 |
23.资产采购管理不规范 |
1.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货物和服务; 2.化整为零拆分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3.大量超标准、重复配置资产,造成资产浪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印发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 |
对列入当年《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行为应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
24.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规范 |
1. 房屋出租未按程序报批报备,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学校房产;资产出租未公开招标、未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未及时催缴或少收租金; 2.出租收入未纳入学校财政专户管理,内控不严。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川教函〔2016〕370号 ) |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备案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 |
25.资产管理使用不规范 |
1.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该核销的未核销; 2.危险化学品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3.无形资产确认不及时、不准确,相关费用支出未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对专利等无形资产未定期清查; 4.随意进行重大资产处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5.仪器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 6.未定期清查及确认现有的闲置资产。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1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 |
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申领、转移登记等动态管理。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对账,及时找到差异原因。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理工作。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等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
八、合同管理 |
26.合同订立不规范 |
1.达到学校规定签订合同的起点金额但未签订合同; 2.未经学校授权或签审就签订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无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审批时间; 3.合同条款不完备或违规,如:费用支付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前后矛盾;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等。重签合同,原合同未及时注销。 4.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借学校名义签订合同。 |
《民法典合同编》、《成都工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成工院〔2015〕92号) |
建立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合同审签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应聘请外部专家、相关部门参与合同谈判,聘请法律顾问和第三方技术专家审查合同条款;严格合同相关管理制度。 |
27.合同履行及 合同纠纷处理不恰当 |
1.合同履行不到位,跟踪监管不力。如:超合同金额付款;提前支付质保金及尾款;未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或扣除相关款项,实际收入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个别合同或条款未执行,未对合作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适时止损; 2.合同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台账登记内容不完整,无统一连续编号、无签订时间、无经办人、无合同金额、无合同签订方等。 |
《民法典合同编》、《成都工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成工院〔2015〕92号) |
明确各相关责任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
九、人员管理 |
28.兼职、经商、劳务酬金发放等问题 |
1.领导干部在校内外兼职未报批; 2.领导干部违规在外经商办企业; 3.外部人员劳务费发放无依据或无劳务费明细等佐证材料;为不在岗人员计发工资;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规定在本单位取酬等。 |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第九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修订) |
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修订) 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兼职审批手续,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杜绝干部经商办企业。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定期清理长期不在岗人员。 |
十、工程管理 |
29.招标程序不规范 |
1.化整为零拆解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标;以特殊工程、应急项目名义规避公开招标。 2.利用虚假询价、比价等手段违规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3.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 4.招标项目未严格按照招标要求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印发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
30.工程管理不完善 |
1.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可行性报告存在概预算不准、使用功能论证不充分、施工图设计或清单漏项缺项等现象; 2.未对项目做详细概预算,无最高限价,施工按实结算。 3.主体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论证、设计和招标不同步,导致工程延误严重。建设工程未批先建,工程变更多,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4.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 5.项目档案资料不全,变更单、签证单等资料存在缺号、漏号现象; 6.未对施工方进行严格审核,施工无施工资质导致工程转包工期延误和预算增加等。 7.过程资料不完善,缺少变更单、签证单,图纸等资料,资料不规范,缺少负责人签字、时间等。 8.前期方案论证不足,清单编制内容与实际施工出入大。 9.项目过程资料滞后,先施工,后补资料。 10.无现场代表管控项目质量。 11.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整改未完成便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2020〕40号)、《成都工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9〕79号)、《成都工业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9〕80号)、《成都工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工院规建函〔2016〕7号) |
建立完善的建设、修缮工程施工管理体系与制度,严格对施工方资质的审核,重视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加强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审计监督。 |
31.资金使用不规范 |
擅自改变建设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按批复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过高,提前或超支付进度款,工程超预算,工程结算严重超合同价。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2020〕40号) |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 |
32.竣工决算不及时 |
已完工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资产未及时转固入账。 |
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2020〕40号) |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等文件要求,主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基础工作,加快办理具备转固条件的竣工项目转固手续。 |
十一、科研管理 |
33.课题管理不规范 |
1.科研管理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不落地; 2.申报立项论证不充分,如无课题立项依据,重复申报立项,无课题验收标准等; 3.课题未按时结题,超期科研经费未及时清理,科研项目档案保存不完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成都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成工院〔2019〕8号) |
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严格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管理。 |
34.科研经费管理不规范 |
1.未按申报书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 2.科研经费监管不力,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衔接机制不畅,协同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 3.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4.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转化平台不完善; 5.科研项目结题不及时,结余资金无法充分利用。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川教〔2012〕56号)、《成都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7〕111号) |
按照中央、地方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管理体制与职责,加强各类科研经费在收入、支出、结余、绩效发放等方面的管理。 |
十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
3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 |
1.疏于对班子成员管理,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不够; 2.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缺乏针对性,对党员教育管理存在“宽、松、软”的现象,纪律执行不严,落实从严要求不够,对存在的问题缺少有效的应对措施。 3.未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4.未按照规定在岗位变动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因此而导致的问题推诿扯皮。 5.部门领导“新官不理旧账”。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充分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结果、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手段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分析和梳理各个岗位的权力和责任,及时发现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苗头,做到早关注、常提醒,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特别是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解决,对个别不守规矩的,屡教不改人员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干部、职工岗位发生变动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岗位变动前整理好交接文件、资产、工作等资料,交接内容应全面完整,做到相关工作持续推进,真正做到无缝对接。 |
36.未严格落实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要求 |
1.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兼职取酬; 2.“三公经费”管理不严,违规报销费用,如超规格、超标准、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3.以各种公务名义虚报套取资金用以请客送礼,以交流考察名义公款旅游等; |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
十三、对外合作管理 |
37.合作论证、审批、立项程序不规范 |
学校部门(单位)擅自开展校地、校企、校校合作,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研究院所、实验室等。合作各方责权利不明确,合作过程缺乏有效监控,学校权益未得到合理保障、甚至侵占学校利益、损害学校声誉。 |
《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对外合作应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报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应经法务审定,充分保障学校权益。 |
十四、问题整改 |
38.对巡视、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 |
1.对以往巡视、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 2.未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
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到位并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内部治理。 |
十五、档案管理 |
39.档案管理不到位 |
1.档案管理意识不强,档案管理没有形成制度; 2.没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不按规范进行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3.归档内容未按照工作要求及时更新; 4.归档未按照年度及时归档。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教〔2017〕11号)、《成都工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成工院〔2017〕24号) |
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按照《成都工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