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成都工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8 09:54:10  浏览:

 

成都工业学院文件

 

成工院201911号

 

                     

关于印发《成都工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2018年审计厅对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要求,学校制定了《成都工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工业学院

                              2019年3月14日

 

主送:校内各部门(单位)

成都工业学院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成都工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加强

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学校批准,将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

第五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审计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国家要求的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受托业务相应的能力,必须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更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审计机构正式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审计业务的内容如下:

(一)会计报表审计;

(二)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

(三)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审计业务;

(五)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报请学校审批后,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对需要对外委托审计的业务,由审计处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和委托审计协议书,并办理相关的委托审计业务手续。

第八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学校审批;

(二)审计处按照审计项目特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承接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四)承接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五)学校按照业务委托合同向承接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的需要,学校审计处遵守国家招投标等相关法律及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照业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处应当参加审计过程,掌握和了解审计中的信息情况,负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业务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否则,审计处将终止业务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将终止合作:

(一)未按业务委托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三)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涉嫌犯罪的,将报请学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学校安排的审计费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制度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