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科学、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担任职务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党政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学校内设机构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及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分管审计工作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或授权召集,成员由纪委、组织、审计、党政办、综改、人事、计财、教学、科研、国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面建议,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学校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所在单位类型、职能,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遵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对下属单位或个人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四)履行推动经济发展责任情况,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五)履行财务管理以及财务收支运行,预算收入完成,预算支出执行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六)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履行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情况;
(八)履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联席会议核准后报学校同意。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公示并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与党委组织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相关领导主持,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审计组主要成员、联席会议单位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点会主要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提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部门)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率、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本单位(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相关党政管理部门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处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党委组织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本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申请复核。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根据提供的资料、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领导汇报,按学校要求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应积极进行整改,并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60 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