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成都工业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4 14:14:1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部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采纳,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上级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其审计整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为整改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负有整改直接责任。学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部门的,根据问题原因分析责任主次,按审计确定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人要在整改期限内积极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实施、整改内容

第五条 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相关机构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六条 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研读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在30日内将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的审计整改结果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含电子文档)送交审计处。对整改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在整改结果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明确后续整改方案及具体时限。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及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将问题逐步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健全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堵塞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第三章 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九条  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机制,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即知即改边审边改。审计处督促、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条  审计整改实行“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提交与《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对应的《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整改责任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由审计处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整改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按照定性分析法将审计整改状态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尚未整改三种情况。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已整改:

1.审计过程中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2.需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

3.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已达到检查预期成效的;

4.需整改的问题既成事实,但已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等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

5.其他适用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正在整改:

1.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审计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过程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3.审计整改措施已实施,但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其他适用情况。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可认定为尚未整改:

1.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整改不了的;

2.主观认识不到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3.其他适用情况。

                              第四章 审计追责问责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实行追责问责机制。对审计查出问题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形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问责的法规和制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纪委、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联动机制。

(一)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内容部门人员配置参考依据。

纪委办公室负责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健全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资产管理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资产监管、规避资产管理风险的重要依据。

(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序号

问题摘要

定性依据

整改建议

整改时限

1





2





3





4





5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问题清单

(请按照附表1顺序填列)

整改结果清单

问题清单序号

问题

摘要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间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下一步

 

完成

时限

责任人

主要

原因

拟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限

责任人
































































附件3

   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日期:

问题清单

整改类型

是否

销号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序号

摘要

整改结果

完成

时间

整改进展情况

完成

时限

责任人

主要

原因

责任人

完成

时限